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55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維學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志朗
黃文徹 陳穆村 羅仕杰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2855號請求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請求「被上訴人王志朗、黃文徹應各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萬元,被上訴人陳穆村、羅仕杰應各賠償上訴人8萬元,並自收到起訴狀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應共同具名刊登道歉啟事,刊登於社團法人新北市獸醫師公會會刊。」,是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至於第二項請求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30元(計算式:8,430元+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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