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非訟代理人甘沛晶
相對人雷卓民最後住所地:屏東縣○○鎮○○路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失蹤人雷卓民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雷卓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鎮○○路00號4樓)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雷卓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雷卓民於民國110年5月20日因行方不明,經屏東○○○○○○○○○列為失蹤人口,而雷卓民失蹤時為滿80歲以上,失蹤迄今已逾3年。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准以公示催告,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對失蹤人雷卓民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戶籍資料、清查人口資料、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屏東○○○○○○○○110年5月22日屏潮戶字第11030161800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9年7月2日移署資字第1090068329號函、屏東○○○○○○○○109年6月30日屏潮戶字第1093020350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110年3月24日屏縣處字第1100002021號函、屏東縣屏東市公所110年3月31日屏市民字第11031099300號函、屏東縣○○鎮○○000○0○00○○鎮○○○00000000000號函及戶籍舊簿等件為證,並查無其自110年5月20日至113年11月30日之健保就醫紀錄,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4年1月14日健保高字第1148600441號書函等件可憑,復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派員訪查失蹤人原設籍之屏東縣○○鎮○○路00號,該處屋主表示已購入該屋10年,亦未聽聞失蹤人等情,有該分局114年1月12日潮警偵字第1149000320號函及所附查訪表附卷可佐,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本件失蹤人雷卓民於110年5月20日行方不明,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並將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其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開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因此,雷卓民於110年5月20日失蹤時已80歲以上,算至113年5月20日止屆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雷卓民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