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郭輝華

被告 許德安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

法官魏瑞紅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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