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61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邱國忠
邱達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邱國忠於民國92年10月16日邀同債務人邱達智為連帶保證人開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萬元,並約定按年息5%計付利息,嗣後機動調整,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自民國103年7月16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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