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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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邱滋杉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