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六四號
聲請人丙○○
送達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公示送達,然未於聲請狀上載明聲請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明確內容,且未提出相對人現確居所不明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而該通知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送達予聲請人,有該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其迄今尚未補正提出意思表示之明確內容及足資證明相對人現住居不明之資料,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既逾期不補正上開法定要件,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哲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蘇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