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О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及甲○○均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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