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專更一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行專更一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1年度行專更一字第3號原告赫孚孟拉羅股份公司(F.HOFFMANN-LAROCHEA
G)代表人AntonioNatoli、SusanneAmann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呂書瑋 律師複代理人 羅秀培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淑靜 專利師複代理人 姚金梅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簡正芳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浩,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林惠君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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