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9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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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4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97號聲請人 李瀅
林昱嘉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桃園市政府有關勞動基準法事件,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法院裁定准許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項之規定輔助被告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郭銘禮法官林學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