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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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民專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原告 吳正義
莊佩璋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被告吉盛電子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盧再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 律師
吳珮芳 律師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志弘,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李建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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