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民專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9號原告亞洲永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叡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 律師
黃信嘉 被告廣興儀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弘震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
葉思慧 律師 林明璇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浩,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