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限制住居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經核被告業已審訊完畢,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限制住居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魏玉英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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