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撤緩偵字第16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所為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O八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日以97年度訴字第208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應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游士珺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