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65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寶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柏翰 即比菲兔婦嬰藥粧生活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比菲兔婦嬰藥粧生活館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