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1號上訴人甲○○
乙○○共同送達代收人丁○○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6,189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官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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