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7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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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第二項第十列之關於「所所用之物」應更正為「所用之物及所得之物」。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附表及理由第十列之部分,有誤寫漏載情事,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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