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39號原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乙○○
丙○○己○○被告甲○○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在現場履勘測量。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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