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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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1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晟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4、7至8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6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附表編號1為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編號2為竊盜未遂罪、編號3為幫助洗錢罪、編號4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編號5為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編號6為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編號7為幫助詐欺取財罪、編號8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侵害法益、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另斟酌受刑人所涉1次行使偽造私文書、2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之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另考量被告所犯附表編號2至3、5至7所示各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不相同,非難重複性較低等情,復審酌附表編號1至6曾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87頁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於附表編號3及5所示之罪,有關併科罰金部分,前經本院
以113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定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確定,且非聲請人本件聲請範圍,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定亞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廷奇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竊盜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10年6月2日110年4月10日110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58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39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278號、偵緝字第2101號、第2102號、第2103號、110年度偵字第347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851號110年度壢簡字第1124號111年度審簡字第944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11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9月11日」,應予更正】110年11月12日111年5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26日110年12月27日111年7月5日備註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0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⒉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8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⒊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確定。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叄萬元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5日000年0月間某日至110年5月22日110年5月20日至110年5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278號、偵緝字第2101號、第2102號、第2103號、110年度偵字第3473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993號、110年度偵字第28665號、110年度偵字第4153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993號、110年度偵字第28665號、110年度偵字第415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944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499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499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24日112年9月27日112年9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5日112年11月1日112年11月1日備註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0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⒉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8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⒊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確定。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10日至9月10日110年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1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2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2160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293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1日111年11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20日111年12月6日備註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0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⒉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8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⒊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