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4號上訴人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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