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告丙○○
乙○○甲○○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被告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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