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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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否認親子關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19號原告乙○○
巷29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