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9號原告乙○○被告甲○○
tajger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曾美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