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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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968號
原   告  薛家鈞
       蔡佩蓁
被   告  薛日森
       薛志瑞
       薛百恩
       薛日昌
       薛林信香
       薛博仁
       薛百修
       薛百淇
       薛英陸
       薛濟懷
       薛重斌
       薛重惠
       薛綵娥
       薛日美
      周 薛艷紅
       李國隆
       李忠霖
       李建信
       李香君
       李佳珉
       李慧君
      潘 薛嫸枝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20平方公尺(面積以
地政機關實際測量為準)之地上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
○○路○○巷○○弄○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拆除,並將系爭
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492,900元。嗣於本院審理中經地政機
關現場測量系爭建物之面積為91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2,242,695元(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4,645元
/㎡×請求返還系爭土地面積91㎡=2,242,695元),已逾
50萬元,而非當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且兩造又無適用簡易
訴訟之合意,爰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
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卓榮杰

歷審裁判

  •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 雄簡 字第 968 號裁定(103.09.09)[撤回]
  •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 雄簡 字第 968 號裁定(103.09.0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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