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865號
原   告  洪鵬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罡營造工程
  有限公司、 高秋桂高辰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
  第24594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9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9,81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1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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