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943號
原   告 元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子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俊麟 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0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00,0
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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