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943號
原 告 元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子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俊麟 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0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00,0
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