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抗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13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預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且抗告人就本件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裁定駁回,有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32號裁定可稽,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郭妙俐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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