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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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331號抗告人LADYJOYMARQUEZJAVIER(穹依)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即相對人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抗告理由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