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貞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清算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第82條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本院民國108年3月26日裁定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財產及收入等狀況,前經本院裁定限其於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8年4月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4頁)。詎聲請人僅於108年4月19日補正上開裁定附表第1點、第5點、第7至9點、第12至13點所示之部分文件及資料(見本院卷第26至63頁),其餘部分均付之闕如。經本院通知其於108年5月27日到庭說明,並命其補正完足,惟聲請人當庭表示無法補正,是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聲請人清算之聲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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