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46號聲請人 林陳櫻桃 代理人 林健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臺南市麻豆托兒所代│臺南市麻豆區農會│100年9月6日│11,495元│0000000││││收款專戶 劉文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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