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 張淵棋
林展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被告 陳慶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以原告張淵棋為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48建號建物即門牌臺南市○區○○路○○巷○○號房屋所有權人,原告林展宏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49建號建物即門牌臺南市○區○○路○○巷○○號房屋所有權人,上開不動產市價千餘萬元,被告故意以損害他人為目的,在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正對原告不動產前方開闢道路,形成堪輿學上「路衝」,致原告不動產於風水或價值完整性存有損害,價值大減,而聲明請求被告不得在其土地開闢道路,已開闢部分應停止施作。原告雖陳稱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云云,惟並未提出證據釋明,前揭主張自不足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本件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法院准其聲明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準此,本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原告2人各自訴訟標的價額各應以165萬元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1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