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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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4、5月至89年7月14日止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650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續字第50號、93年度偵字第127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康應龍法官賴妙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89.4、5月~89.07.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南投地檢92偵續字第50號、93偵字第1277│││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1650號││實├───────────┼──────────────────┤│審│判決日期│94.10.19│├─┼───────────┼──────────────────┤│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台上字第47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9.25│├─┴───────────┼──────────────────┤│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210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有期徒刑10月││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南投地檢97年執字3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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