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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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3.26│97.02.26│├────────┼──────────┼──────────┤│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604號│97年度毒偵字第42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532號│97年度上易字第1531號││實│││││審├──────┼──────────┼──────────┤││判決日期│97.08.25│97.09.10│├─┼──────┼──────────┼──────────┤││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532號│97年度上易字第15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8.25│97.09.10│├─┴──────┼──────────┼──────────┤││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2905號│97年度執字第3197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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