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竊盜│強盜│││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5月│├──────┼─────────┼─────────┼─────────┤│犯罪日期│97.01.12│97.01.12│97.01.12│├──────┼─────────┼─────────┼─────────┤│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3267號│第2244號│第224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交簡字第22號│97年度訴字第621號│97年度上訴字第1314││實││││號││審├────┼─────────┼─────────┼─────────┤││判決日期│97.02.21│97.05.05│97.07.15│├─┼────┼─────────┼─────────┼─────────┤│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交簡字第22號│97年度訴字第621號│97年度台上字第4928││決││││號││├────┼─────────┼─────────┼─────────┤││判決│97.03.10│97.06.02│97.10.02│││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4538號│第12337號│第15749號││││(97執更4285號)│(97執更42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