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維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維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維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1年3月,於民國98年9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嗣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3月確定,兩案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923號函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100年9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文影本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