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122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訴字第12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11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孟宜書記官洪明媚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在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乙○○」簽名壹枚,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2年12月間某日,在臺北縣○○鎮○○路○○○號三鎂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內,未經胞妹乙○○之同意而冒用乙○○名義,在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公司)信用卡申請書主卡申請人簽名欄內偽簽「乙○○」之署名以偽造私文書,進而連同乙○○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臺新銀行信用卡影本及帳單影本等件,以郵寄方式向友邦公司申辦信用卡,致友邦公司不知有偽,誤以為係乙○○本人欲申請信用卡,陷於錯誤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予甲○○,且代償甲○○所使用乙○○之臺新銀行信用卡帳款新臺幣(下同)12萬元;乙○○取得上開信用卡後,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臺北縣三峽鎮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ATM)即自動付款設備前,插入該信用卡,鍵入密碼及金額預借現金,使該等金融機構所設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其係有正當權源持卡人,連續以該不正方法由該等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屬於各該金融機構之現金。
三、處罰條文: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時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四、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罪,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要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規定: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規定: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消費時間│消費金額│消費明細│├──────┼─────┼───────────┤│93年01月20日│1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預借現金│├──────┼─────┼───────────┤│93年01月20日│10000元│復華銀行預借現金│├──────┼─────┼───────────┤│93年01月27日│2000元│華南銀行預借現金│├──────┼─────┼───────────┤│93年02月19日│1000元│中國信託銀行預借現金│├──────┼─────┼───────────┤│93年02月20日│1000元│土地銀行預借現金│├──────┼─────┼───────────┤│93年03月13日│2000元│中國信託銀行預借現金│├──────┼─────┼───────────┤│93年03月13日│2000元│中國信託銀行預借現金│├──────┼─────┼───────────┤│93年05月19日│1000元│中國信託銀行預借現金│├──────┼─────┼───────────┤│93年05月19日│2000元│中國信託銀行預借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