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07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乙○○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新台幣各壹萬元之依據。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