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6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空氣獵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657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空氣獵槍1枝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單獨請求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空氣獵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以性能檢驗法、動能測試法鑑定結果,認係口徑5.5MM制式空氣長槍,機械性能良好,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93年8月31日刑鑑字第0930172137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槍枝係違禁物無訛,從而,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溪林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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