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家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上字第4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民國95年10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賴梅琴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家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上字第4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民國95年10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