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救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救字第35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銘仁 律師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94年度家補字第15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受騙嫁來臺灣之柬埔寨國人,來臺之後因屬外籍配偶身份致無法外出工作,而名義上之配偶亦早已不知去向,且聲請人因不堪同居人之暴力相向而離開同訴訟費用,及所提確認婚姻不成立民事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爰請求訴訟救助等情,並據提出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之專用委任狀各1件為證。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柬埔寨國籍人,於91年7月29日與我籍人甲○○結婚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附卷之聲請人確屬外籍配偶身份致無法外出工作,其為無資力支付訟費用之人殆無疑義。又依聲請人所訴之原因事實,其訴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助救,核與前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依法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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