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5號債務人 卓婭琳 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耀輝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 一郎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權人?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張簡旭文 、 陳韋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2款規定、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2,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864,00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怓d債務人於時尚衣坊附設美容部擔任美容師,每月工作日數
約24日,每日工時8小時,按抽成獲取收入,並無津貼或福利,亦無任何名目之獎金,債務人月收入約為20,600元(尚未勞健保費用),有時尚衣坊108年3月21日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債務人108年1月24日民事補正狀及所附薪資袋、在職證明書等件在卷可參;債務人另於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直銷工作,獎金發放標準係參照個人累計業績與小編的組織業績決定,平均每月獎金約可達2,590元,亦有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16日函及所附債務人安置組織獎金明細等件在卷可稽,依此核算,債務人每月收入約可達23,190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辿葫d,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約
11,190元,並未超逾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核算債務人自身必要生活費用14,866元,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吤B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395,091元(計算期間:105年10月起至107年9月止;計算基準:依債務人於該段期間內於時尚衣坊及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之總收入金額;計算式:65,991+329,100=395,091元),有時尚衣坊108年3月21日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16日函及所附債務人安置組織獎金明細等件附卷可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283,212元【此處係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5、106及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核算債務人自身基本支出11,448×15+12,388元×9=283,212】,,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111,879元(395,091-283,212=111,879)。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864,000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該受償總額亦已超逾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之數額,是上開方案當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甚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而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聖文森商榮昇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則均具狀反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於方案中所列收入金額僅相當於基本工資數額,其是否據實陳報收入,非無疑義;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惟所提方案清償成數僅7.5%,更生條件難謂公允等語。惟查:
?抩痗酈?人任職之時尚衣坊表示:債務人早自106年5月間即於
該處任職,報酬係採抽成制,每月工作日數約24日,每日工時8小時,以債務人於107年8月起至108年1月間抽成總額為123,600元(該段期間抽成金額已屬金額較高月份,有說明之必要)核算,其平均月報酬可達20,600元;而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亦具狀表示:債務人係該公司會員,自106年1月起至108年間均有領執行業務所得(即安置組織獎金),所得多寡需視個人業績及小編的組織業績決定,以其107年全年度所得約31,081元核算,平均每月所得可達2,590元等,分別有時尚衣坊108年2月21日函、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16日函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債務人所陳報薪資收入核與真實相符。部分債權人逕以債務人所列收入僅約等同於基本工資數額,即指謫債務人虛報收入云云,無疑罔顧債務人任職單位所提供債務人真實薪資條件,明顯有高估債務人收入能力之情況。渠等強令債務人提撥非其收入能力之薪資列入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否則無異加劇債務人經濟困境,與消債條例立法精神有所違背,自不足採信。
?豸S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業將收入扣除其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數額均已用於清償,應視為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2,000元。││(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1,514,538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864,000元。││4、清償成數:7.5%││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6年總清償額│├──┼──────┼─────┼────┼────────┼──────┤│一│?A誠第二資產│6,882│0.06%│7│504│││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A誠第一資產│1,086,680│9.44%│1,133│81,576│││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三│聖文森商榮昇│5,005│0.04%│5│360│││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四│陽信商業銀行│456,568│3.97%│476│34,272│││股份有限公司│││││├──┼──────┼─────┼────┼────────┼──────┤│五│台北富邦商業│145,258│1.26%│151│10,87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日盛國際商業│553,481│4.81%│577│41,54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國泰世華商業│429,792│3.73%│448│32,25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富邦資產管理│732,702│6.36%│763│54,936│││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新國際商業│1,645,182│14.29%│1,715│123,48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玉山商業銀行│689,091│5.98%│718│51,696│││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安泰商業銀行│2,491,897│21.63%│2,595│186,840│││股份有限公司│││││├──┼──────┼─────┼────┼────────┼──────┤│十二│良京實業股份│119,288│1.04%│125│9,000│││有限公司│││││├──┼──────┼─────┼────┼────────┼──────┤│十三│元大國際資產│653,943│5.68%│682│49,104│││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十四│?A豐(台灣)商│176,770│1.54%│185│13,32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花旗(台灣)商│53,669│0.47%│56│4,032│││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六│新光行銷股份│388,369│3.37%│404│29,088│││有限公司│││││├──┼──────┼─────┼────┼────────┼──────┤│十七│永豐商業銀行│724,847│6.3%│756│54,432│││股分有限公司│││││├──┼──────┼─────┼────┼────────┼──────┤│十八│元大商業銀行│1,155,114│10.03%│1,204│86,688│││股份有限公司│││││├──┴──────┼─────┼────┼────────┼──────┤│合計│11,514,538│100﹪│12,000│864,000│└─────────┴─────┴────┴────────┴──────┘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