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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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8號聲請人 鄭夙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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