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698號聲請人 李光豪 (即 吳明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吳明珠長男 李光智 有無子女?若有子女,請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並重新提出記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正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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