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11號上訴人即原告DOUGLASMATTHEWWAPNER被上訴人即被告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新北市康橋高級中學代表人 徐文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13,284元(扣除勝訴688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8,024元(24,072元/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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