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聲請人 陳麗櫻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麗櫻准予復權。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
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民事裁定准予免責,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有上開裁定暨證明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堪信為真。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