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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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1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義育 相對人 徐惠 琴相對人徐 秋林 相對人 徐永康 債務人 徐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徐惠琴 、 徐秋林 、徐永康及債務人徐三郎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3月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3月2日至136年3月1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徐永康、徐惠琴、徐秋林、徐三郎。
嗣⑴相對人徐惠琴、徐秋林、徐永康、債務人徐三郎於96年3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1,250,000元,借款期間二十年⑵相對人徐永康於104年3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清償日期105年9月26日⑶相對人徐永康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刷卡額度,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4年8月8日⑵104年5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799,135元⑵94,348元⑶47,75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個人消費性貸款契約書、催告書、信用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龍井區│新東││732│建│63.99│全部(徐永康3││││││││││分之1、徐惠││││││││││琴3分之1、徐││││││││││秋林3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臺中市龍井區新│住商用│第一層:44.73││全部(徐永康3││││東段732地號│加強磚造2層│第二層:53.13││分之1、徐惠││1│1786├───────┤│騎樓:8.40││琴3分之1、徐││││臺中市龍井區遊││合計:106.26││秋林3分之1)││││園南路269巷34││││││││弄3號│││││├─┴──┴───────┴────────┴───────┴─────┴──────┤│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