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44號原告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被告寶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新竹市政府工程契約書第22條爭議處理(一)⒈約定:「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卷第101、103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機關所在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