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54號原告 張振盛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 黃偉琳 律師被告 張淑晶 上列被告因與原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移送管轄法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法第20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被告係居住於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之2,有戶籍謄本及被告所具之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頁、第9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