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羅瑋羣 被告炳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馮麗卿
張宗興 法定代理人 李鳳棋
朱志強 朱志剛 被告 章淦堯
駱弘 章芳綺 章書綾 陳歷霞 章家豪 盧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係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有所請求而涉訟,觀諸原告提出保證書第8條約定,關於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卷第15頁)。其提出約定書第15條亦約定,立約人所負各宗債務,合意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卷第21頁)。則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