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99號
106年度訴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修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4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