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9號原告將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樹常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 律師 楊聖文 律師被告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建廷 訴訟代理人 張漢宗
楊博勛 律師 吳俊宏 律師 蔡文斌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邱煒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盧昱蓁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